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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或妻一方受赠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作者:许占波律师  来源:原创  时间:2016-07-30

【 案例

A女士与B先生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已经成年。双方都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二人本应该开始享受退休养老的悠闲时光,但最近因B先生的二弟从外地回京定居一事让夫妻二人开始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与一套房有关。

B先生的母亲五年前因患病去世,B先生的父母有一套房是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大概三年前B先生的父亲明确表示要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赠与给B先生,B先生的两个弟弟也明确表示将属于他们应该继承母亲遗产的份额赠与给B先生,这样全家一致同意将该房屋过户给B先生,全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后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B先生的父亲两年前去世后,该房屋就被出租了,现在B先生的二弟从外地回京没有住的地方,B先生准备将该房屋收回让其弟弟居住,并表示这套房子是祖宅,将来卖掉也是三个兄弟一起分的,和A女士无关。A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理由是二弟的经济条件完全可以自己买房子,为什么要住我们的房子?A女士理直气壮的说“这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一个人说了不算”。B先生拿出了公证书让A女士看,在赠与合同上有一条明确写着:“该房屋属于我们的份额只赠与给B先生个人,与其配偶无关”。

A女士咨询律师:“这样是否可以?这不是婚内的财产吗?怎么就与我无关了呢?这到底是他婚前财产还是婚内财产?我当时就看见房本上写着他的名字,根本没注意那个公证书的内容。”

【律师解答】

如果公证书明确写明赠与给B先生个人,与其配偶无关,那么该套房产属于B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B先生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及处分权,由于该套房屋属于B先生的个人财产,那么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与A女士无关。如果A女士参与了出租房屋事项,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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