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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

作者:许占波律师  来源:网络  时间:2016-03-21

前言:在诉讼实务当中代书遗嘱甚至自书遗嘱由于格式等形式要件的瑕疵最终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情况不在少数,也经常接到关于如何立遗嘱方面的咨询,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建议大家如果自己不确定如何书写遗嘱,尽量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得到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1】238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2011年12月6日),载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研究与指导》2013年第2辑(总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24—128页。


附:遗嘱的形式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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