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赔偿只有在因为上述情形导致离婚时才可以主张,如果上述情形没有导致夫妻离婚,那么对于婚内的损害赔偿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